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劳动者解决因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 市属企业发生欠薪,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办法。
市属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筹集、管理、垫付、追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有限垫付和依法追偿的原则。提倡并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 筹集和支出
第五条 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资金;
(二)工会经费;
(三)社会自愿合法捐赠;
(四)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利息。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将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本办法实施后市财政资金300万元、工会经费300万元,共计600万元作为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
因企业欠薪数额较大且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不足以支付,或者因垫付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专题研究资金筹集办法,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仅限于垫付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及其银行相关手续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属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欠薪申请;
(二)调查欠薪情况;
(三)负责监督向劳动者垫付工资的发放;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处理劳资纠纷包括企业欠薪相关情况。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为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机构,将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负责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总工会按照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垫付欠薪决定,向劳动者垫付工资,并负责向企业追偿已垫付的欠薪款项。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申请和垫付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申请欠薪垫付:
(一)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认定的其他欠薪垫付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欠薪垫付情形。
第十三条 劳动者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的,应当填写欠薪垫付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或者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二)证明欠薪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劳动者申请欠薪垫付时,如已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欠薪垫付的劳动者在十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代表,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欠薪垫付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及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和发放垫付资金的银行账户;
(二)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三)企业欠薪时间、数额等事实;
(四)其他相关事项。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收到欠薪垫付申请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给予书面回复。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垫付。
决定予以垫付的,应当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申请人及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欠薪垫付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不予垫付: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
(二)企业董事会成员;
(三)欠薪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月垫付欠薪数额以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月欠薪数额低于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欠薪数额计算。垫付欠薪月数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累计欠薪数额低于1000元的,全额垫付。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作出垫付欠薪决定并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入劳动者个人账户。
劳动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个人账户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在核实劳动者真实身份后直接发放现金,由劳动者本人领取。
第五章 垫付追偿
第十九条 劳动者应与市总工会签订书面协议,将垫付部分的欠薪受偿权转让给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未垫付的欠薪,劳动者有权向企业继续追偿。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律师团律师,参加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破产分配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当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凭欠薪受偿权转让协议和已垫付欠薪的凭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欠薪垫付款项应当按照工资清偿顺序优先受偿。企业不足同时清偿欠薪垫付款项和未垫付的欠薪部分的,优先向劳动者清偿未垫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市总工会在垫付欠薪后,追偿所得欠薪数额应当及时足额纳入市财政专户。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完成法定的追偿程序后,其追偿所得少于原垫付部分的,经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逃匿:
(一)企业发生欠薪,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开企业住所地,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
(二)企业发生欠薪,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开企业住所地,无法取得联系。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和各功能区)应当建立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欠薪逃匿案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