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意见
环卫工作是城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环卫工人作为城乡环境“美容师”,担负着清洁城乡、保障环境卫生的重要任务。为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待遇,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持环卫队伍稳定,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环卫企业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相应调整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纳入环卫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二、提高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环卫企业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日10元,粤东西北地区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日8元。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等条件进行分档、细化,并建立弹性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按照限低不限高的原则,适当提高环卫企业工人工资、岗位津贴标准。调整环卫企业工人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县按现行渠道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创新经费来源渠道。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时给环卫工人发放高温津贴和加班费用。
三、落实环卫工人社保待遇政策
环卫企业要按规定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环卫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或当地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环卫事业单位工人合法权益。
四、重视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入户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环卫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为在职环卫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环卫工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环卫工人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按所在地现有政策执行。逐步将环卫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集中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长期在城镇从事环卫作业的外来环卫工人申请积分入户,可降低其学历要求并给予适当加分,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环卫主管部门表彰的给予适当加分。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其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五、加强环卫工人职业病防控工作
环卫企事业单位要落实环卫工人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暑降温、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环卫工人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为环卫工人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环卫工人,要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加强环卫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
六、加快环卫设备设施改造升级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建成压缩式转运站。提高环卫设施设备机械化作业水平,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到2015年,地级以上市城区主、次干道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县(市)城区达80%。
七、创新环卫管理制度
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模式,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环卫企业。环卫主管部门要与环卫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洁公司工作职责和费用支付方式,增加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具体要求;建立保洁合同备案制度,统一登记备案政府部门与环卫企业、环卫企业与环卫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切实加强环卫行业监管。建立环卫工人信息管理档案(平台)和环卫工人岗前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环卫工人参加有关福利待遇、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和培训。
八、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是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意见》标准制订改善村镇环卫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监督指导,完善工作制度和行业标准,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环卫工作宣传力度,通过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环卫事业、关爱环卫工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