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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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依法及时获取社会保险有关信息,根据《社会保险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13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依法及时获取社会保险有关信息,根据《社会保险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信息,是指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社会保险有关信息。

第三条  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公开社会保险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开由本单位制作产生的社会保险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下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披露社会保险信息需按规定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做到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政策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权益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重大政策或经办规定时,应当事先开展深入调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召开专家咨询和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使决策过程公开透明。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开的社会保险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社会保险信息:

(一)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政策文件。

(二)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有关发展规划。

(三)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四)当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人数。

(五)企业年金企业账户数、职工账户数、资金金额。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办理衔接手续情况。

(七)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情况,与参保人员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八)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以及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主动公开以下社会保险信息:

(一)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经办文件。

(二)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等。

(三)社会保险经办规程、办事指南等。

(四)本地区社会保险重要数据:

  1. 各险种参保单位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
  2. 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
  3. 各险种统筹、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及来源结构、支出及结构情况,各险种统筹、个人账户基金当期结余和滚存结余情况,各险种基金管理、存储结构、投资运营和收益情况;
  4. 各险种享受待遇的人数、待遇水平及待遇水平分布情况;
  5.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
  6. 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和基本养老金替代率;
  7.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年度调整情况;
  8. 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9. 其他需要公开的社会保险数据。

(五)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数量和名录、医疗费用结算情况、与医保相关的医疗服务信息,药品经营单位的数量和名录及相关服务情况,签订生育保险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六)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七)用人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信息。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征收、分配信息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转载非本单位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社会保险的信息,以便群众查询。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基金安全、不影响社会稳定、不涉及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参保人员隐私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扩充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保险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信息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公开时间:

(一)上一年度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应当在每年4月完成。

(二)新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政策文件、发展规划、经办规程、办事指南等,应当在出台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违规违纪事件应在事件发生或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社会保险年度数据每年公开一次,季度数据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信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进行公开。

必须的公开渠道和方式:

(一)政府公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政府公报上公布。

(二)单位门户网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门户网站建设,设立并及时更新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社会保险专栏,发布、转载有关社会保险信息。

(三)社会保险白皮书。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发布社会保险白皮书,公布本地区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等。

(四)服务窗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本单位的服务窗口公布重大政策、重要信息、办事指南等,安排专人负责咨询引导,可以根据需要印制社会保险宣传材料,并放置在显眼位置,方便群众取阅。

(五)电话咨询。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电话咨询系统建设,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及时解答群众咨询,方便群众了解社会保险信息。

可选择的公开渠道和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重大政策、重要信息、突发性社会保险事件等,回应社会关切。

(二)现场咨询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定期举行社会保险现场咨询会。

(三)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经常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发布重大政策文件和重要社会保险信息。

(四)宣传栏(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村居、工业园区、厂区的宣传栏(牌),及时公开有关社会保险信息。

(五)方便群众知晓的其他渠道和方式。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实时联网公布社会保险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依规履行公开义务所产生的有关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公开组成人员、章程以及开展监督等相关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开社会保险信息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