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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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将调整为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过渡期。根据此调整,在校学生需办理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过渡期及2015年度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一、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缴费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及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等情况外,2015年度中途不受理任何参保登记申请。

(二)待遇享受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的在校学生,可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享受过渡期医保待遇,并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15年度中途缴费到账的,从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4年居民医保过渡期缴费标准为40元/人。

按“201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即120元/人)÷12×4个月”执行。

(二)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152元/人。

按年度相关缴费基数的0.5%计算。

以上两项合计为192元/人。

四、参保登记

(一)普通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简称网办系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广州市农村户籍中小学生随家庭到户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农村户籍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通过网办系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本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在校学生按如下途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到所属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中小学生随家庭到户籍所在街(镇)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

★携带资料: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五、缴费方式

为方便学生及时参保缴费,统一由学校代收代缴参保学生的居民医保费。在校学生向学校申报参保登记资料时,应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向学校缴纳过渡期及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学校通过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费。

六、领卡指引

新参保人员在缴费成功的次月25日后可由学校统一到社保卡制卡银行指定网点领取社保卡。具体领卡时间和领卡地址可咨询制卡银行。

七、温馨提示

(一)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大中专学生,可在当年度内中期按全年度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

(二)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通过网办系统办理。

(三)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暂停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扣费)业务。

联系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