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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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业务会议,对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会议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之后,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后的伤残等级变化,能否变更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能否撤诉后重新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之后,因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等级变更而需变更仲裁请求的,如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的,仲裁庭应对劳动者的请求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如在开庭后提出的,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仲裁庭进行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给予被申请人答辩期。劳动者要求撤诉后重新申请仲裁,如在开庭前提出的,经仲裁庭审查后原则上同意撤诉;如开庭后提出撤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其他的由仲裁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二、劳动者入职时已怀孕,但前后涉及两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要求后一用人单位支付其三期待遇的,是否需追加前一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

仲裁委不主动追加,如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仲裁委在审查后认为应当追加的,予以追加。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100%赔偿还是予以补足?该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还是实际月工资?

根据穗劳仲会纪〔2011〕2号第29条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10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的工资差额。赔偿金计算标准为试用期满后的实际月工资。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理由属实,则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理由属实,如其所主张的试用期为法定试用期内的,该解除行为合法;如所主张试用期为超过法定试用期外的,属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