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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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人仲发〔2017〕42 号

各区院、市院各部门:

为适应不断出现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新情况,进一步统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提高裁审效率,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 2017 年 4 月 6 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座谈,现综述如下:

一、女职工奖励假期间工资应按何标准计算?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以及奖金、提成、年终奖等非固定性、周期性发放的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奖励假期间工资标准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二、职工怀孕期间被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调薪?

在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第 22 条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但调整工作岗位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在用人单位停业(主体未注销)且失联的情况下,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主张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其无法申领生育津贴并据此主张生育津贴损失,如何处理?

已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故女职工如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生育津贴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确有证据证明系因用人

单位原因导致女职工无法申领生育津贴的,应予以支持。

四、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工伤事故,已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跨越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次日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 是否支持?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

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是否直接处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原则上不予调处。如确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绝协助申领工伤待遇,且经裁审释明后,用人单位仍拒绝办理的,可直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裁判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六、在劳动者实际工资待遇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情况下,用人单位 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构成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

如实际工资待遇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差距不大,应予认可,用人单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续签劳动合同,应属于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远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说明双方已认可并以实际行为对工资标准进行了变更,用人单位按原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视为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七、因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作出开除处分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范围?

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作为人事争议处理, 可指引其循申诉途径解决。

八、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在职期间定期向劳动者预先发放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规章制度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且劳动者确已收到该款项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主张职工在职期间已经领取经济补偿而不应再另行支付,如何认定?

规章制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但劳动者在职期间确已知悉其领取的经济补偿的性质,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在依法计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时,对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可予以扣除。

九、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且已安排补休的,劳动者请求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属于法定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不适用补休,故应予以支持,依法补足加班费差额。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补休无需支付加班费,且该约定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从其约定。

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仲裁、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劳动者在判决生效后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仲裁请求的时效从何时起算?

劳动者在判决书生效后才知道其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从二审判决生效且送达劳动者时重新起算。

十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因对工伤认定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申请中止审理的,如何处理?

原则上不中止审理。但可综合考虑个案情况,经与相关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或诉讼部门沟通后,确认工伤认定决定可能被撤销的,则可考虑中止审理。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7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