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广州相关假期、延迟复工、年休假、产假期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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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疫情防控形势用人单位可否自行延长劳动者的复工期限?

答:可以。非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相应工资待遇。

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是什么?

答:广东人社部门在2020年1月30日通过“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对延长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作出回应,其中引用的是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可看出广东省人社部门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企业停工停产的期间。因此,我们倾向认为广东省范围内复工期间不属于节假日。

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其休年休假?

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用人单位复工的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其中,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者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何处理产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问题?

答:不应顺延产假。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规定,由于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为应对突发事件而统一作出的规定,该延长的假期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我们倾向认为产假不应顺延。

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年休假折抵国务院延长的假期?

答:不可以。本次国务院延长的假期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既是防控疫情需要,也是劳动者福利,其性质与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抵销。

如何处理年休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问题?

答:顺延年休假期。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为应对突发事件而统一作出的规定,该延长的假期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根据上述有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倾向认为年休假应相应顺延。

如何处理医疗期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问题?

答:不应顺延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的规定,由于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为应对突发事件而统一作出的规定,该延长的假期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劳动者医疗期与延长的三天假期发生重叠的,我们倾向认为不应顺延医疗期。

如何处理婚丧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问题?

答:不应顺延婚丧假。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规定,由于本次国务院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该延长的假期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我们倾向认为不应顺延婚丧假。

探亲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后可否延长?

答:不可延长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由于本次国务院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该延长的假期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探亲假与国务院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我们倾向认为不可再顺延。

停工停产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可否以事假方式让劳动者休息或隔离观察?

答:可以的,但需要劳动者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者填写事假申请来规避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等义务的,这种方式无效。

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提前上班的要求?

答:可以拒绝。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遵守国务院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行政命令。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也不得据此认定劳动者构成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