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义务如下:1、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配合政府做好防控工作;2、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关于延期复工的相关规定;3、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网上办公等灵活方式,减少人员聚集;4、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5、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6、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应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建立健康责任人和健康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春节假期及复工后的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8、做好春节假期前后去疫区发生地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员工的信息统计工作,对员工信息登记造册,按要求报送所在社区,及时联系本单位正在疫情发生地的员工,劝导员工及亲友延迟返粤;9、利用自有宿舍或者租用集中隔离场所,配合辖区政府部门开展的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的医学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工作;10、对本人或其共同居住的亲友去过疫情发生地、接触过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客户或亲友的员工,督促其按要求接受医学隔离观察;对有不适症状及其他可能感染情况的员工,应督促其及时就医,并向所在社区报告;11、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落实好员工体温检测等工作,加强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督促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我监测,避免带病上班;12、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13、增强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上岗员工变动的情况,做好岗位培训,对新员工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培训,积极向员工宣传复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提升员工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14、主动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5、发现感染病人或者疑似感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16、履行好其他应尽义务。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义务:1、积极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发现感染病人或者疑似感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3、本人或家人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及时前往医院就诊。前往医院就诊,应避免乘坐公交、地铁,可以选择步行、自驾或出租车等方式。病情严重的,应及时拨打120求救。主动告知医生的旅行史、接触史及周围人员是否有类似病例,听从医务人员指引,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详细信息;4、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保持住所通风良好,保持乐观心态,注意休息和营养,增强体质,勤洗手,不随地吐痰。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病人;5、严格遵守当地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和安排,不得擅自违反;6、在粤劳动者应避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如必需外出活动,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人去聚集的室外公共场所务必戴口罩;7、在粤劳动者应避免购买活禽和野生动物,避免接触野生动物、活禽畜机器排泄物和分泌物。食用禽肉蛋奶时要充分煮熟,不食用野生动物;8、在粤劳动者应主动通过政府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和预防知识,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9、湖北省疫区返粤劳动者,应记录来粤的时间、车次(车牌、车票、航班号、座位号),并在抵粤之日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者入住的酒店等申报;10、湖北省疫区返粤劳动者,需要实施14天的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观察,自觉接受社区工作人员、社康医生、社区民警的联合管理和服务;11、湖北省疫区以外地区返粤劳动者,应每日观察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状况,自抵粤之日起,一般需要观察14天;12、返粤劳动者,应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危害他人健康,影响公共安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为防控疫情采取的健康状况申报、流行病学调查、检验、采集样本、医学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13、履行好其他应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