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高某于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1 月在某快递公司从事 快递员工作,负责四五个校区的快递配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实 行计件工资,没有基本工资。快递公司在此期间向高某共支付工资 15904.00 元。高某认为:其每 日 6:50 一直工作到晚上 6 点,工作 内容包括:取件、分拣、送件等,没有公休,没有假期。每月工资不 固定,大约 2 至 3 千元。高某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快递公司认为:一、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高某没有基本工
资,是根据其送快递的多少来计算报酬;二、高某工作时间由高某自 己控制,每天送完快递就下班,没有活的时候,高某可以不来上班, 也没有工资。据此,快递公司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即便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也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高某提供的劳动 为临时性工作,不完全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依法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按件计酬的关系,是否构成劳 动关系?
裁判要旨: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结案。法院认为,高某在快 递公司处工作,其工作系快递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快递公司有被投诉 时的处理等制度,可认定高某受快递公司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高某在快递公司的工作时间及内容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之 间的关系构成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 内与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快递公司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 立,应当向高某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总结:近年来快递业务蓬勃发展,许多快递公司除了招聘全日制 快递员外,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也招聘了大批的计件快递员。这些计 件快递员,虽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管理上也较全日制快递 员松散,但仍然受公司管理,其与快递公司的关系实质上仍属于劳动 关系。因此快递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以免在发生争 议时,被索要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并且承担更多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