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1 年 4 月 20 日,通某公司与黄某签订《物流货运 合同》,约定:黄某同意根据通某公司工作需要从事货物运输汽车驾 驶员岗位工作;黄某应严格遵守合同及通某公司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 责任制要求,服从通某公司统一调试及安排;黄某应自觉遵守企业劳 动纪律和通某公司的规章制度 (含口述规定) ,否则,通某公司可依 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通某公司对黄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黄某须 随时保持通信畅通;黄某休息或休假应在保证完成通某公司运输任务 的前提下提前申请并经审批同意;黄某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通某公 司按照双方商定保证黄某有固定货源配送,通某公司保证黄某 28 天 制 9000 元 (除油、除高速) 利润收入,运费款在 30 日结清给黄某; 合同有效期为 2 年。通某公司提交的“廖某与黄某微信聊天记录”反 映通某公司员工廖某安排黄某跟车及货运业务等情况。
争议焦点:通某公司与黄某签订的物流货运合同,应认定为合同 关系还是认定为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一、黄某与通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 平等自愿签订《物流货运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黄某的合 同期限、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薪资待遇等条款, 合同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二、从合同的内容来看,黄某需要接受通某公司的劳动管理,故黄某与通某公司之间也具备人格上及经 济上的从属性。三、“廖某与黄某微信聊天记录”反映通某公司员工 廖某安排黄某跟车及货运业务等情况。由此,法院认定黄某与通某公 司存在劳动关系。
总结:法院在认定法律关系时,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认 定。部分公司希望通过设定普通合同关系规避用工责任,降低用工成 本,但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将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符 合劳动合同要件,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是否需要遵守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而不会 囿于用人单位所设定的合同形式。因此,用人单位应实事求是,规范 用工,以免给自身带来更多的纠纷和责任。(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