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裁判的,律师可以接受权利人的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向执行机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配合其开展调查、执行工作。
律师应当及时将执行案件的立案及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
第八十一条 律师应当注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裁决做出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就该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该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十二条 涉及领取执行款的,建议由委托人本人领取。委托人授权律师代为领取的,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签署代为收款委托书。律师在领取执行款后,应当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并保留委托人出具的代为收款委托书、收款收据或执行款的汇款凭证等,以附卷备查。
第九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十三条 律师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完成归档工作。
第八十四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律师承办的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应向律师事务所出具结案报告,由律师事务所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属律师协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制订,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参考。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