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的要求办理报备等相关手续:
- 律师事务所受理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律师事务所受理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
- 律师事务所受理群体性(一方当事人在 10人以上)的案件;
- 律师事务所受理其他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
第十四条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建议律师关注以下事项: 1.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 26号)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 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时效;
- 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证明其陈述事实的证据;
- 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 委托人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
- 涉及特别授权的,建议在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建议律师向委托人告知以下事项:
-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以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
-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 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可能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濒临破产,即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依然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
- 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能不被受理。关于此类诉求,可以建议委托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 是否需要提起反申请;
-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
关于律师向委托人提示风险的内容,应按司法局和律协要求制作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委托人签署。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应当遵守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终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