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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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非法途径表达诉求,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六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应当注意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应当注意裁审机关发布的指导意见,尤其应当注意新旧规定之间、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衔接,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司法实践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