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9白辰子与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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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判决书

(2020)苏1311民3659号

原告:白辰子,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千百美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明,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首先,双方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因原告的欺诈行为而无效;其次,原告在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前,其已离职,在其离职时被告未拖欠其工资,其在离职后又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辰子工资5220元;
二、驳回原告白辰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王丽娜
书记员程浩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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