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2014年12月1日,刘某与某科学院(某地方政府直属事业 单位)签订了 6年期聘用合同,到科学院从事科研工作。2017 年10月,刘某与科学院订立离岗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 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与科学院保留人事关系,到某企业 从事科研创新工作,期间服从企业工作安排。2018年9’月,刘 某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被认定存在大量伪造数据及捏造事实,造 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院决定给予刘某 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刘某认为其离岗创业期间与科学院 仅保留人事关系,根据离岗协议及聘用合同约定,应由企业进行 管理,科学院无权对其作出人事处理,遂向劳动入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科学院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离岗创业期间受开除处分,科学院能 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下简称部 规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 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 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 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9〕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件)将人员范围限定为“科 研人员",除对离岗创业期限有补充条款外,上述条款均继续有 效。依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并不改变其与 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也不改变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事业 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 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也即,不同于《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旷工等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上述 情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并规定人事关系终止或聘用 合同解除的,属于法定解除情形,双方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 存在,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解除。
- 本案中,刘某在离岗创业期间身份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属于《条例》及《规定》的适用范围。科学院依法依规对刘某给 予开除处分,刘某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根据《条例》《规定》 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 诉。本案离岗协议及聘用合同所涉离岗创业期间服从企业工作安 排的约定,应理解为是对刘某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的安排,并不 改变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受管理地位。因此,科学院依 据处分决定解除与刘某的聘用合同,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故 依法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一方面 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解除科研人员卮顾之 忧;另一方面,也要完善配套的人事管理办法,’保证工作健康有 序开展。因此,部规4号文件和137号文件明确,虽然对离岗创 业人员可实行特殊的工作模式、激励措施等,但其仍属于事业单 位正式工作人员,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应当按照原有标准进行 要求和管理°实践中,事业单位在根据上述规定灵活做好离岗创 业人员服务,为其开展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的同时,也需特别 注意事业单位要对离岗创业人员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敦促其规范 自身行为、依法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