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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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 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 •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 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网络公 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 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 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 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 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 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 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 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 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 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 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 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 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 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 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 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 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 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 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 “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 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 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故 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 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 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三十九条有关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单方解除 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 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 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