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冠病毒疫情之劳动用工风险防控常见问题汇总

实务研究字数 13667阅读模式

一、关于企业复工相关问题

广州新冠病毒疫情之劳动用工风险防控常见问题汇总

1、关于企业复工时间规定有哪些?

(1)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哪些企业不受延期复工限制?

(1)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不受延期复工限制。

(2)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3、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前复工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前复工可能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风险,如因提前复工

导致疫情传播,则将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若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前复工,导致单位员工涉及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则企业负责人员可能触犯该条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国有企业可否因疫情防控强制安排职工加班?

(1)企业可以因疫情防控强制安排职工加班;

(2)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广东省也启动了一级响应,并于2月6日下午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国有企业在抗疫期间安排职工加班提供了政策依据。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由此可见,企业可强制安排职工加班,职工必须服从。

5、因疫情未及时返岗的职工,其工作该如何安排?

对因疫情未及时到岗的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有条件的企业可让职工居家办公(如通过电话、网络等工作方式);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休息日调休等方式休假。

6、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企业该如何处理?

(1)企业应严格遵守政府部门要求的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复产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措施,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的基准下复工复产;

(2)在此情况下,仍有员工拒绝上班的,企业先应及时与员工沟通,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员工恐慌情绪,并向员工讲明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以及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返岗。若员工仍以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可以经沟通后,劳动者主动辞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协商的,企业可以按已颁布施行的规章制度作出处理。

7、对于非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员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对于非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的职工,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要求员工书面说明不能及时返岗的理由并提供证据资料,员工未回复或者回复缺乏适当理由及证据资料的(如生病等),可依据企业的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再次告知员工不及时返岗的相关后果并催促其尽快返岗,员工仍未返岗的,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8、复工后企业应如何组织有序的防疫知识学习并践行?

(1)建议企业成立疫情防范小组,并且组织员工线上学习疫情防疫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2)建议企业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并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知识、宣传片、宣传视频,在宣传板、企业微信、电子大屏等开展宣传;

(3)建议企业制订发生员工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应急处置措施、隔离措施和应急交通送医治疗路线、定点医院联系等预案;

(4)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检查等。

9、企业因疫情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可对员工做怎样的安排?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开工生产或者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员工轮岗轮休?

可以。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2020年1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均有明确规定。

11未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需要。未复工期间企业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建议企业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沟通确认。若协商一致续签的,事后可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12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存在多地用工的企业应该如何操作

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企业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二、关于休息、休假相关问题

1、国务院颁布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那么延长的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疫情有效控制后,企业可否要求“补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规定的延长假期,应被视为休息日,是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因此疫情有效控制后,企业不得要求员工进行补班。

2、延长3天春节假期,员工未休的,该如何处理?

因延长假期的性质为休息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故员工未休的,企业应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其本人工资得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3、延长3天春节假期,企业是否可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因此次延长假期的期限性质为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故企业不得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如企业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前已经安排职工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带薪年休假的,应撤销或者变更此前的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4、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和延迟复工期间,已安排的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事假如何处理?

(1)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因此,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均不应顺延。但是,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是否应顺延,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 事假: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和延迟复工期间,事假均应予以撤销。

5、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是否违法?

不违法。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保障疫情防控的重点物资紧缺,并且生活必需品需紧跟供应需求,因此,此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疫情防控期间加班时间不受法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即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限制,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

6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当然企业也要确保劳动者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加班。

7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特殊工时?

可以申请特殊工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因此,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8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企业准假或者企业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可按照此前确认的假期类型区别对待。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不另加天数。如请事假的,请予以撤销。

如企业通过年休假方式,延长本单位春节假期的,则国务院颁布的延长假日期间不能用年休假抵扣。广东省规定延后复工期间与原约定年假重合的,可继续按年休假方式进行。

 

 

三、疫情防控中出现员工受伤的工伤认定问题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可认定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在法定假期结束后,企业因疫情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企业的工作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4、企业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才属于工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不属于上述规定之列。

5、企业员工被派遣到武汉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企业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必须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要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四、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1企业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间到期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根据相应的医疗期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合同期限至医疗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能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不能提供劳动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能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医疗期如何计算

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其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来确定。具体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企业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吗?

企业若生产经营确有困难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所以要进行裁员的话,企业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需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裁减人员的方案还需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而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政府倾向于让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政府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尽量不采取裁员措施。

5企业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和故意传播传染病毒有可能会议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6企业能否与疑似病人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情节严重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旦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劳动者已经提出离职申请,但离职手续因疫情防控而暂时无法办理的,其离职是否发生效力?离职日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离职仍应当有效,离职日期自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达企业,满30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通知劳动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办理离职手续。

五、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涉及的其他问题

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治疗费用已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职工的医疗费用,需要根据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确认。如企业为患病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则无需支付医疗费用。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延期缴纳?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且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二、疫情期间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企业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况下取消录用。

虽然企业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双方还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这是企业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诚信和企业的口碑信誉方面来讲,不建议企业此时取消录用。一方面,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不好的影响,会产生负面的社会评价;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可能构成缔约过失,从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通过与应聘人员沟通的方式,另行协商确定入职时间。

4、劳动合同期限开始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若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则其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如何计算?是否需要延长至其治愈后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故若劳动者因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无法在签署从劳动合同约定期间开始用工的,应从劳动者治愈后实际用工之日开始起算劳动合同关系起始日。故应当延长至其治愈后起算。

5、企业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企业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因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故企业不能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否则可能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到限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应当受到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人传人的风险,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前或者排出传染风险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不得安排从事可能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7、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旅居史的劳动者,企业可否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广东疾控向从湖北返(抵)粤的朋友发出的公开信》,要求从疫区返粤的人员,自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湖北属于疫区,因此对于从疫区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疾控中心的建议,要求其居家隔离观察14天。

8企业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而且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义务收集劳动者的此类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因此企业有权向劳动者收集这些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及时将疫情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是应当注意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消息,且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六、劳动人事管辖、仲裁、诉讼相关问题

1、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的,该如何处理?

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可见,当事人未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发生中止效力。建议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在疫情消除后,及时进行维权。

2、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仲裁机构受理,尚未开庭的案件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仲裁机构受理的,尚未开庭的案件可能会被相应顺延审理。

3、若企业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企业如何适用政府复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除企业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了按照企业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形外,一般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所以企业一般应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政府的复工规定来执行。

4、对于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对其所进行的执行程序有何影响?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当前疫情期间原则上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若国有企业属于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或属下场所、设备、物资、资金属于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则建议相关单位可就此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以缓解压力。

 

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与劳动者有哪些义务

1、对于疫情防控,企业主要有哪些法定义务?如不履行,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企业的主要义务包括:

A.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B.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C.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D.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E.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F.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G.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检查监督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H.对于商业、服务业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085-2003 )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2)如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方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需要警惕哪些“不作为”事项?

企业不得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得允许或默示受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员工,继续从事工作,更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扩散的工作;不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否则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兴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085-2003 )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例如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增加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的清洁与消毒频次,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有条件的,在入口处采取体温检测措施,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制度,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体温异常的,协助、引导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并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职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要求职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铁路、航空运输和部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针对疫情地区和确诊、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员及时推出了相应退改费用减免措施。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相关行业组织、经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减少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

4、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5、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劳动者,企业是否应特别加强健康防护?

需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包括企业在内的相关部门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企业还应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6、对企业有经过疫情发生地的劳动者的,企业该如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的规定,企业应当:(1)完善相应设施设备:(2)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3)对返岗人员进行健康监测;(4)劳动者填报健康卡,报告健康状况、疫情重点地区居留旅行史、以及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等(5)企业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7、企业是否需要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主体?具体该怎么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必须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企业还应当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要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8、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有哪些义务?

劳动者对于疫情防控有如下义务:(1)积极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发现感染病人或者疑似感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3)本人或家人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及时前往医院就诊。前往医院就诊,应避免乘坐公交、地铁,可以选择步行、自驾或出租车等方式。病情严重的,应及时拨打120求救。主动告知医生的旅行史、接触史及周围人员是否有类似病例,听从医务人员指引,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详细信息;(4)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保持住所通风良好,勤洗手,不随地吐痰。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病人;(5)严格遵守当地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和安排,不得擅自违反;(6)尽量避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如必需外出活动,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人去聚集的室外公共场所务必戴口罩;(7)应避免购买野生动物,避免接触野生动物、活禽畜机器排泄物和分泌物;(8)应主动通过政府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和预防知识,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9)湖北省疫区返粤劳动者,应记录来粤的时间、车次(车牌、车票、航班号、座位号),并在抵粤之日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者入住的酒店等申报;(10)湖北省疫区返粤劳动者,需要实施14天的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观察,自觉接受社区工作人员、社康医生、社区民警的联合管理和服务;(11)湖北省疫区以外地区返粤劳动者,应每日观察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状况,自抵粤之日起,一般需要观察14天。

9、企业或个人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会有什么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稽〔2020〕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5号公告)》,企业或个人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将被依法追求其行政、刑事责任。由其现在处于疫情防控的严打期间,企业切不可违规操作。

10、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将可能承担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行政、刑事、民事等方面的责任包括:

(1)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拘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特殊行业企业需要提前复工,应如何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特殊行业企业主要指如下五类企业:

一是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
    二是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
    三是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
    四是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行业,供港供澳企业;
    五是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上述五类企业,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明确,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