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15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顺阳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林浩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霖,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耀,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芬,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顺阳鞋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顺阳鞋材有限公司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顺阳鞋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州顺阳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凯
审判员 陈瑞晖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菲
陈晓微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