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5民初508号
原告:刘露露。
委托代理人:郭芬,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住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谢明,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则周,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露露诉被告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露露委托代理人郭芬,被告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委托代理人李琴、王则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入职被告处,期间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订立的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照常为被告工作,被告也接受原告的工作,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补签新劳动合同。原告因此申请过二次仲裁,第一次仲裁认定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持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告依然拒签劳动合同也拒绝接受原告的劳动,第二次仲裁被告不承认第一次仲裁认定的事实,坚持双方劳动关系早已解除,不出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第二次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原告主张工资,另一方面又支持了双倍工资,工资是双倍工资的基础,既然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被告就必然有支付工资的义务。二次裁决互相矛盾,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请求。现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拖欠的12个月工资8250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20元;3、若被告坚持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请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52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辩称:第一项请求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与2016年9月19日解除,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并且原告于此时间之后没有到我单位上班也没有提供劳动。我方认为我方不存在违法解除的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是由于项目中心发生重大变化,该中心的工作已经由另外团队来接手,因此原项目中心解散,并且原告于2016年10月份已经在其他单位工作并购买了社保。请求判决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7129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刘露露入职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期满后未续签。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为刘露露参加社保至2016年9月份。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刘露露连续打卡记录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9月19日,此外,2017年1月12日,刘露露于22时13分打卡。
2017年1月17日,刘露露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支付2015年4月、5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7年1月的工资;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7)362号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裁定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支付刘露露2015年4月、5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7年1月的工资共96896元;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818.34元。该次仲裁中,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主张双方2016年3月31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11月17日,刘露露再次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支付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12月14日拖欠的工资74961元;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961元。仲裁委作出穗劳人仲案(2017)3297号裁决,认为刘露露未能为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提供劳动,所以其主张的工资无依据,但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未向刘露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刘露露也没有向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裁定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支付刘露露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29元。裁决后,刘露露向本院起诉,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8年4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特79号民事裁定,驳回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申请。
本案庭审中,刘露露主张2016年9月份开始,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就不安排其工作,不再为其参加社保,也不让其打卡,不发放工资,但未通知其离职,其自2016年10月份开始找了其他公司代缴社保。刘露露还主张其之所以找其他公司代缴社保,是因为2016年12月份自己听到没有被批准续聘。刘露露主张其有作为会计到单位工作,并且自己为单位寻找项目,因没有找到所以无法提供证据。此外,刘露露还陈述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没有正式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2016年9月份口头通知,但不能明确口头通知人是否有权限,后又陈述通知的是自2016年10月份开始不再缴纳社保。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不认可刘露露的上述主张,其认为刘露露自2016年9月19日之后未回单位工作,未向单位提供任何劳动,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也已经告知刘露露由于项目中心解散,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9月19日终止,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为此,本案对刘露露及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的诉请一并予以实体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露露与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在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刘露露当庭的主张及证据,可以确定如下事实:其一,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于2016年9月份通知刘露露不再为其参加社保,2016年10月份刘露露自行找其他公司代缴社保;其二、自2016年9月20日起,刘露露未再考勤,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亦没有再安排刘露露工作。关于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是否通知刘露露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刘露露庭审中主张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于2016年9月口头通知,后又主张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通知自2016年10月份不再缴纳社保,但在解释为何找公司代缴社保时又说因为2016年12月份听到没有被批准续聘,其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之处,但却反映出刘露露最迟已在2016年12月份已知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不再雇请其工作。而本案中刘露露未能提供其在2017年1月18日后依然为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提供劳动的证据。故本案可以确定刘露露与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在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露露主张该期间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刘露露主张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88524元未经过仲裁程序,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刘露露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无需向原告刘露露支付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29元。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露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仓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诗如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