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维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鉴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祥,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林维英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群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林维英与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林维英支付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高温津贴1050元;三、驳回林维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林维英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1、超群公司向林维英支付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的班长补贴工资共2000元;2、超群公司向林维英支付2016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的加班费21000元;3、超群公司赔偿林维英没有为其购买社保而导致的损失200万元。上诉主要理由:林维英2016年6月入职超群公司当保安班长,班长一职由上级领导口头在班会上宣布安排,所有的保安承认,没有书面协议。任职期间林维英每天上班12个小时,每月工作26天,每周六日、法定节假日都不休息。林维英多次向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班长费、加班费,但公司领导不予理睬,以致起诉。林维英在工资表签名领工资不是代表其满意工资,只是为了领取工资而签名。超群公司欺骗员工,收取了社保费却不给林维英买社保,导致林维英损失200万元。
超群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林维英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班长补贴问题,林维英现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担任保安班长一职或双方对于发放该补贴进行过约定,故对其主张的班长补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根据超群公司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公司每月对员工的出勤时间、加班时间均作出了统计,林维英对此亦签字确认,故本院对于超群公司提交的工资条予以确认。按照林维英的工资标准及出勤时间核算,超群公司已足额支付林维英的加班工资,故林维英现再行主张超群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林维英因超群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而主张超群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的上诉请求,由于林维英一审中并未提出该诉讼请求,对于林维英二审程序中新增加的该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林维英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林维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雅兰
李燕银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