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83民初5135号
原告:广州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玮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嘉浩,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广州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嘉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伟强
人民陪审员 夏金桃
人民陪审员 陈小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慧怡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