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17580号
原告:陈晓虹,女,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花,系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森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华里七巷**整套(部分:352)。
法定代表人:杨森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兴,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陈晓虹与被告广州森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晓虹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晓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晓虹负担。
审判员 吴光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妍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