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14071号
原告:黄悦韬,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群,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珠控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利群。
本院审理原告黄悦韬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悦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悦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悦韬负担。
审判员 吴光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萧韵琪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