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珊与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8287二审民事裁定书

真实案例字数 1670阅读模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8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叙霖,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小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珊

委托代理人:陈慧霞,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潇颖,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上诉人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刘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二、上诉人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刘珊2015年2月、3月工资20000元;三、确认被上诉人刘珊与上诉人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31日解除;四、驳回被上诉人刘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该判为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上诉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主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上诉人无须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旨在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进而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固定,以达到保护劳动者、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然而,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完全由劳动者原因造成,上诉人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适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规定。

二、根据聘任书要求,被上诉人只是无法决定聘任,但其管理劳动合同的职责仍未改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职责主要在于被上诉人,原审片面裁判,有失公允。

被上诉人刘珊与上诉人于2011年5月9日签订聘任合同书,双方约定任期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31日。被上诉人职务为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的日常行政事务、人事后勤的管理(行政财务部门和评估技术总监的聘任及解聘除外)等工作。其本身也是公司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被上诉人明知自己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却从未向上诉人提交任何续签的要求。在上诉人发现期满未续后,多次要求被上诉人续签,被上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声称现在也是公司的高管负责人,合同只是一个形式,签不签署都一样。2015年2月份,由于公司业绩每况愈下,一度到难以为继局面,被上诉人并没有达到聘任合同中约定给公司带来每年营业额500万以上,上诉人股东会决定调整被答辩人的岗位,同时要求被上诉人能尽快与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对于调整的岗位不满。这才导致了本次纠纷。

最后,根据2011年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对于期满未续签的劳动合同主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不应支付双倍工资。为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作出裁判。

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 群

审判员 刘 璟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天平

江志芳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