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7463、7464号
上诉人【原审(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367号案原告、5424号案被告】:广州细细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苍蔚。
委托代理人:邬小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367号案被告、5424号案原告】:高勐。
上诉人广州细细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424、5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一、广州细细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高勐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8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928.16元;二、广州细细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高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6250元;三、广州细细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高勐工资1552元;四、驳回高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州细细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州细细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高勐各负担10元。
上诉人广州细细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判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判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主要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上诉人结清剩余款项,而后被上诉人以辞退为由,上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退一步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应支付的是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二、对于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过错在于被上诉人,上诉人无需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
被上诉人高勐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广州细细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汝华
叶永峰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