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终17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易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朱卓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春霖,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焕,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梁秋玲,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杜娟,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易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伟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易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2016)粤011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易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兵
邱秋梅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