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越法执字第3104-1号
申请执行人:谭海清,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云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裴瑞红,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谭海清与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谭海清支付2014年5月1日至7日期间的工资1806元、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5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79356.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谭海清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恒福路******自编**的住所地执行,但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谭海清送达了《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谭海清在2015年6月24日到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谭海清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采取多项的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海清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宝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104号案件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文生
审判员 陈旭钊
审判员 梁志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耀斌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