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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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9月2日,陈某与某公司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试用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陈某工作内容为车管工作,实行按月综合计算工时制,每月工资标准为1550元。双方同时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14年10月15日,某公司以陈某多次违规、试用期不合格等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因此自2014年10月16日开始没有上班。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1550元作为代通知金。

问题:本案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该条规定看,只有符合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以本条法律规定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时才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余情形无论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亦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无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处理结果: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不支持陈某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请求。